明明约定好了定制柜门板材的品牌,安装时却换成了另一种。业主无法接受要求退款,而负责装饰的一方坚称不退。近日,我市发生一起因装修而产生的纠纷,业主鲁家安和装饰工作室的负责人钱华双双来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员了解到,鲁家安定制柜门的时候,是通过微信和钱华进行沟通的,双方约定了板材的品牌,鲁家安也通过微信转账,将一笔1.1万元的款项转给了钱华。这些事情微信记录都能找到依据。
在此事实依据上,调解员对双方矛盾展开调解。钱华不愿退款,调解员就当面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钱华和鲁家安在微信上约定了板材的品牌,且鲁家安也已付款,可以看成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卖家理应诚信履约。
经过调解员耐心普法,钱华最终同意退还部分款项,但他同时提出,鲁家安未及时验货,也应该负有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也就是说,鲁家安的确有及时验货的义务。据此,调解员又向鲁家安进行普法,在法条面前,原本坚决要求全额退款的鲁家安立场也松动了。
经过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钱华退还鲁家安预付的款项,鲁家安承担未及时验货造成的损失。
调解员提醒市民,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尤其在涉及买卖交易时,双方都应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以免发生纠纷后维权无凭。
(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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